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速递!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会计分录_盈余公积转增资本

时间:2023-02-27 07:19:41    来源:互联网

1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: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。

2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


(资料图)

3、(167条)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,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

4、(167条)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。

5、(第169条) 因此,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,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,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,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。

6、两者的区别在于,法定公积金转增后,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(股本、注册资本)的25%;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,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,法律不作限制。

7、 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,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,分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,从相应的明细科目中作减少处理。

8、题中所说的会计分录,只是未具体列明明细科目而已。

9、 关于补充问题。

10、 的确,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,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余额是不少于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%而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的25%,公司法规定是不明确的,因而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解。

11、 但是,2005年修订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公司法,在1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即“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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